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
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黔医保发〔2023〕21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合并计算为贵州省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省外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三)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涉军人员,医保关系从军队转移接续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其服役年限或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二、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0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二)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2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三、未达规定的缴费办法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趸缴或者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未选择一次性趸缴或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可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按规定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以便参保人员重新选择职工医保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但从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的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一次性趸缴或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四、缴费年限相关指标认定标准
(一)本通知所述“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在认定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时,“参加工作时间”以人社、组织、退役军人等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作(参军)时间认定材料为准。无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材料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首次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为准。
(二)本通知所述“职工医保启动时间”的认定。以拟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启动时间为准,具体按照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述“合并计算”的原则。各类缴费年限在进行合并计算时存在时间叠加的,只计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五、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缴费年限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前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尽事宜,由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具体解释。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
来源:贵州医保